多选题 追索权行使的程序中拒绝事由的通知期限为(    )。
   A.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
   B.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
   C.持票人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D.持票人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追索权行使的程序中拒绝事由的通知期限。《票据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