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与乙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理由是什么?
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4.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甲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6.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无2.合同于2月24日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 约人时生效。乙公司虽然是2月21日发出的同意订约的承诺,但该承诺2月24日才到达要约人。因此,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月24日。
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 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粮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张某提出的要求不正确。首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 普通合伙人。如果张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应当解散。其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甲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甲企业的主张正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