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卧龙书院”又称诸葛书院,建于元代至大二年(1309年),是三国时期蜀汉丞相诸葛亮南阳武侯祠的后院,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新中国成立后,一直被南阳市一家公司占用。1990年,该公司决定在遗址内修建两栋宿舍楼,但遭到南阳市博物馆的反对,后经协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的情况下,南阳市博物馆同意该公司在东部遗址以外修建宿舍,并在工程完毕后将“卧龙书院”转交给南阳市博物馆。但是,在宿舍楼竣工后,该公司拒不履行该协议。1996年南阳市博物馆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天内将“卧龙书院”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南阳市博物馆,并将馆内全部建筑物自行拆除整理干净。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不服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5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被告却迟迟不肯履行该判决。1999年10月,南阳市博物馆依法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公司才不得不做出让步,将“卧龙书院”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转交给南阳市博物馆。
问:试分析本案判决的依据。
【正确答案】本案“卧龙书院”属于国家文物,其受到《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该公司准备盖家属楼的行为可能危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风貌,且双方就移交问题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无违背法规之处,应为有效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该履行。南阳市博物馆要求该公司及时交付卧龙书院这一国家文物,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律应予支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