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6月17日接到群众举报,揭发土产公司倒卖进口汽车,于同月18日开始对土产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土产公司实施了倒卖汽车的行为。为防止土产公司抽逃资金,使其将来作出的处理决定无法执行,同年7月12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了土产公司在银行的90万元存款。土产公司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土产公司诉称,根据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30条的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冻结其在银行中的存款。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冻结决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根据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其按照法定程序冻结原告在银行的存款是完全合法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0条的规定,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对原告土产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据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4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冻结决定。 问: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在本案中,《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明显与《商业银行法》第30条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规定,不同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低位阶的法律应当服从高位阶的法律。当作为上位法(法律)的《商业银行法》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后,作为下位法(行政法规)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自行失去法律效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6月18日作出对原告在银行中的存款冻结的决定,该决定是在商业银行法生效后作出的,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应当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不应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尽管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这是因为后法优于前法适用的前提是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的冲突,这在其适用结果与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结果不同时更加重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