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2005年与乙结婚登记,2010年又与丙登记结婚,并生一子。2015年甲与乙离婚。现甲与丙的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甲与丙结婚时,属于重婚,因此当时甲与丙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是《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与丙结婚时是重婚,但是甲2015年与乙离婚,那么甲重婚的情形就消失了,因此2015年后,甲丙之间的婚姻是有效的,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