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印春堂于201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印春堂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印春堂,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作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印春堂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对兴旺家具店的要求表示同意。9月15日,印春堂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印春堂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印春堂要求作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 B.印春堂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印春堂,要求迟延履行,印春堂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印春堂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印春堂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印春堂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
  • 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印春堂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家具店除双倍返回印春堂定金外,可不赔偿印春堂的其他损失
  • 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即使是火灾,家具店本身也有责任,而印春堂没有任何过错,即使印春堂与未婚妻分手而在此后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印春堂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作为定作结婚家具的事实前提结婚行为已不存在,且印春堂与未婚妻分手是在家具店交货日期之后,与家具店迟延履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印春堂定金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题中,家具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印春堂表示同意,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因此,家具店的推迟交货不构成违约,故A、C、D三项均不正确。后来印春堂又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B项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