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可以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有______
  • A.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 B.仲裁裁决未生效的
  • C.仲裁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
  • D.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不清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纽约公约》 [解析] 《纽约公约》第5条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七种情形为:协议当事人无能力、协议无效;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情况未能出庭申辩;裁决超出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裁决未生效;依执行地国法,有关的争议事项不能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公共秩序保留。对照上述规定,A、B、C正确,D错误。 B项和D项有可能被误判,我国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但有些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起诉,从而导致仲裁裁决不生效,故《纽约公约》规定仲裁裁决未生效可以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之一。至于D选项,对事实的审查属于实质审查,《纽约公约》并未将其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