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4 月 , 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立案登记制, 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考点]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解析] 《决定》 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做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 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体现了以群众需求为导向, 从解决实际问题人手, 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做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从制度上、 源头上、 根本上解决“立案难” 问题。 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中即提到, 要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方便当事人诉讼, 做到公开、 透明、 高效。 同时, 坚持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 法院必须依法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因此 A 正确, 对有案必立的正确理解是, 符合登记立案范围情形的, 应当登记立案; 不符合登记立案范围情形的, 不予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 自诉和申请, 一律接收诉状, 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 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 及时释明, 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 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 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 不予答复、 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 对有案不立、 拖延立案、 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 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这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 B 正确。
改革之前的立案审查制是指,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 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 决定是否受理。 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 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与之比较, 立案登记制是指,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 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上述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 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审查制下, 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 法院应当一律接收, 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因此, C 错误。
立案登记制下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 包括民事起诉、 行政起诉、 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 申请再审、 申诉等, 法律另有规定, 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因此这一规定能够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 D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