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董事人数虽然为5人但已经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选项B:“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个监事不行); (3)选项C:李某持有的表决权在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选项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无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