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李甲(男,35岁)想办一家自己的企业从事餐饮,于是与他的两个朋友王甲(男,32岁)、吴甲(女,27岁)商量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讨论形成了以下几种初步方案:
第一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李甲作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王甲和吴甲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企业若发生债务危机时应尽他们所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如无息借钱给企业)。
第二种方案:由李甲出资,王甲和吴甲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李甲再想办法找一家有限公司投资,以弥补资本的不足。年终若有利润,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分成,王甲和吴甲可以拿到奖金。
第三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但是王甲因为在国家机关里有一定职务且待遇不错,不想辞职,更不想让单位知道自己在外面合伙办企业,所以他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他也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当然他对企业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使用王甲已有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吴甲作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李甲和王甲不执行合伙事务,收益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吴甲每个月另外拿固定工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下列对于各方案的评述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B、C、E、F
【答案解析】[考点] 合伙企业立法、合伙类型、合伙事务执行
[解析] 本题的设计可谓拍案惊奇。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有:
其一,隐名合伙问题,关于合伙立法的我国二部法律即1986年《民法通则》、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和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都未予以承认,况且第四种方案中隐名合伙人还是国家公务员,按照有关法律不准参与经商。所以第四种方案不合法律,D项关于第四种方案的评述是错误的。
其二,我国承认有限合伙制度的最早立法是 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此前没有任何立法承认之,所以A项关于有限合伙的评述错误。
其二,关于普通公司的合伙人资格问题。在 1986年《民法通则》、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中都认定只有自然人才可以具有合伙人资格,唯有 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首次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依照第3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所有的企业法人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是可以成为合伙人且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所以B项关于第二种方案的评述完全正确。
其四,关于普通合伙及其事务执行制度,三部立法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也可以由个别合伙人负责。所以 CF两项关于普通合伙及其事务执行的评述完全正确。
其五,关于借用营业执照的问题。应当指出,第五种方案中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约定没有问题,但使用王甲已有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做法与我国现行法律不合,所以E项的评述是中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