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看中乙家中古董花瓶一对,欲出价10万元买下,但因甲未带足现金,于是双方订立了合同,甲支付了定金2万元,言明3日后带足余款交钱取瓶。3日后,甲带现金登门,却被告知花瓶已被乙的朋友丙买走。甲于是将乙、丙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花瓶归自己所有。
问:(1)本案应作如何处理?
(2)若甲、乙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后花瓶即归甲所有”,则处理有何不同?
【正确答案】(1)解答本问关键是要判断花瓶的所有权归属。甲、乙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乙依据合同负有向甲转移花瓶所有权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问中并无当事人的另行约定和法律的另外规定,所以尽管甲交纳了定金,但由于花瓶并未交付,故所有权并未移转给甲,乙仍然对花瓶享有物之所有权,有权自行处分,包括将其卖给丙。甲仅对乙享有请求交付花瓶的债权。丙买走花瓶后,花瓶的所有权归丙,故甲并不能要求丙返还花瓶,而只能向乙主张因其给付不能而引起的违约责任,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2)此问的情形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中的“但书”条款,如果甲、乙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后花瓶即归甲所有”,由于该花瓶为特定物,则在甲交付定金后,花瓶的所有权已经归甲所有,乙再行出卖,即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本案中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此时有两种可能:若丙为善意,则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花瓶所有权,此时甲将仍然不能要求丙返还花瓶,而只能向乙主张因其给付不能而引起的违约责任,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此时乙仍将因其给付不能而导致违约;若丙为恶意,则其不能依据乙、丙的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甲将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花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