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出质中通知的效力,《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但因债权质押与债权让与类似,因而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中债权让与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D选项,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故乙在获悉债权出质事实后,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行为均不得对质权人丙发生效力。故D选项说法错误。 ? A选项,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可得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不影响债权质权的效力,其在债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仍然是生效的。因此,债权出质事实的通知,不是债权质权发生效力的要件。故A选项说法正确。 ? B选项,《合同法》第80条规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甲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则该债权出质对乙不发生效力,并不得对乙主张权利。故B选项说法正确。 ? C选项,《合同法》第80条规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甲将债权出质给丙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乙,则丙的债权对债务人乙发生效力。如乙仍向甲履行债务,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故C选项说法正确。 ?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