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6年7月,某乡兽药店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07年7月该市农业局参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个体兽药经营者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年,期满需申领新证的规定,并依该兽药店的申请,为其换发了新证。2008年4月,某省畜牧局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办法》,其中第5条规定:一般乡镇不准个体经营兽药。同年5月,该市农业局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该兽药店迁往市内,否则不予换发新证。该兽药店不同意迁址,并两次申请换发新证,该市农业局未予准许。同年11月,农业局以拒不迁址为由对该兽药店罚款800元,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兽药店为此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农业局向兽药店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其法律根据是什么?做法是否正确? (2)人民法院应如何依法判决?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农业局向兽药店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的法律根据是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法律根据。本案中,该市农业局拒向该兽药店换发新证的法律根据是某省《兽药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规定一般乡镇不准个体经营兽药。而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乡镇可以开设个体兽药店。因此,某省《兽药经营管理办法》关于营业地点的规定是违法的。故市农业局的做法不正确,属适用法律错误。 (2)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在本案中,某省畜牧局制定的《兽药经营管理办法》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且和农业部制定的上述规章相冲突,对人民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规、参照规章判决撤销该市农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为兽药店换发新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