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韦小宝住在青山区,乔峰在怡海区有楼房一栋。2009年6月10日,乔峰与韦小宝在河港签订了借款合同,乔峰向韦小宝借款20万元,定于2010年1月10日返还。合同书经泰安区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乔峰在怡海区的楼房。合同签订后,韦小宝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10年1月10日乔峰却没有还款,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执行程序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意见》第256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只有怡海人民法院有执行管辖权,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D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体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A、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