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其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10亿元。东方公司的业绩一向很好,但是在2005年5月,由于一项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其巨额亏损,亏损额达到3.5亿元。关于东方公司的巨额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考点]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公积金的用途;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解析] 《公司法》第101条第(二)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故A项应选。第16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
[说明]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