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盗窃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工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向法庭提交了案发之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寄送的信件。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证据种类的区分、质证
[解析] 从证据的分类角度讲,谈话笔录是书面的证人证言,而信件则是典型的书证,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刑诉解释》第141条的规定,证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询,故B选项表述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由于这是辩护律师向一般的证人调查取证,对此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D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