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家电类行业上市公司。ABC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1日首次承接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A注册会计师为被选派的审计项目合伙人。ABC会计师事务所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项:
(1)B注册会计师与A注册会计师是同处一个业务部门的合伙人。由于B注册会计师的父亲拥有甲公司1000股股票,因此ABC会计师事务所未委派B注册会计师参与甲公司审计业务。
(2)F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2013年2月1日,ABC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的儿子购买了F公司51%的股权,ABC会计师事务所得知该事项后将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调离了审计项目组。
(3)甲公司2013年1月1日为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的母亲开设的宠物店提供贷款,贷款额度为500万元,期限一年。
(4)审计项目组成员D注册会计师的父亲自2011年5月以来一直担任甲公司某分公司财务总监。
(5)ABC会计师事务所前合伙人E于2009年3月20日离开ABC会计师事务所加入甲公司担任上市前分管财务的副总裁,E在担任副总裁期间,经常向ABC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上市的有关事项,甲公司上市后前合伙人E一直与ABC事务所保持重要交往。
(6)ABC会计师事务所前合伙人H于2013年1月1日加入甲公司担任审计部经理,前合伙人H在2006年至2010年一直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但未参与甲公司2011年、2012年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会对ABC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
| 事项序号 | 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是/否) | 理由 |
| (1) | 是 | 与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业务部门的其他合伙人(B注册 会计师)的主要近亲属(B注册会计师的父亲)不得在审计客户甲公司中拥有 直接经济利益 |
| (2) | 是 | 审计客户(甲公司)在某一经济实体(F公司)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以联营 方式),则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主要近亲属(合伙人儿子)不得在该经济 实体(F公司)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即使将该合伙人调离审计项目组也不能 降低或消除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
| (3) | 是 | 审计项目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其母亲)从非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审计客户甲公 司取得贷款,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 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 (4) | 是 |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其父亲)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担任审计客户甲 公司某分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属于审计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因自身利 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
| (5) | 是 | ABC会计师事务所前合伙人E加入甲公司担任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属于对财务 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董、高、特”),而且前合伙人E与ABC会计师事务所仍保 持重要交往,存在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
| (6) | 否 |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 特”,将存在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 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公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时间不少 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审计项目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