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贸易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将拥有的商铺以800万元出售,经审核:该商铺购房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为2010年1月18日,金额为500万元;缴纳契税15万元、印花税0.25万元,支付手续费10万元,均能提供合法票据;商铺购进后发生装修费用75万元;商铺于2010年6月18日开始投入使用。贸易公司除将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外,商铺购置的价款、税费和装修费均计入“固定资产”,合计原值为600万元,截止到出售时,商铺已累计计提折旧140万元,已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7.2万元(含转让环节印花税)。问题:
问答题 计算商铺出售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增值额=800-[500×(1+6×5%)+17.2+15]=800-682.2=117.8(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117.8/682.2×100%=17.27%,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17.8×30%=35.34(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商铺出售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商铺出售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800-(600-140)-17.2-35.34=287.46(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