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5月,甲得知室友乙刚收到汇款2万元并存入了信用卡中。甲当时正苦于没钱旅游,遂生歹念,欲偷走乙的信用卡并将2万元取走。为了避免乙怀疑自己是作案人,甲找到其铁哥们丙帮助偷卡提钱,告知信用卡密码并约定事后五五分成,丙同意。当晚,丙利用甲提供的钥匙潜入宿舍,成功地偷出信用卡后,在第二日于某提款机凭密码一次性取出2万元,卡内尚有余额3000元。丙私吞1万元后,将卡和剩余1万元交给了甲。甲得知卡内还有3000元,顿生贪念,先将3000元取走,不久又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透支2000元,甲共得利1.5万元。一个月后,该案被刑侦机关侦查,掌握了该案系甲所为,刑侦机关将甲抓获。甲归案后,交代了伙同丙偷走信用卡并取款和透支的事实,使得公安机关顺利将丙抓获。甲归案后还交代了其曾经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过一张信用卡,而丙明知该卡是甲骗领的,仍然加以使用,且数额较大。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1)甲的行为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丙的行为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3)本案存在哪些量刑情节?请说明理由。
(4)如何认定甲、丙归案前所得赃款的数额?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①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据此,甲指使丙窃取室友乙的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之后,丙将信用卡归还给甲后,甲又从信用卡中取走3000元,该行为也构成盗窃罪。②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据此,甲依据信用卡透支功能恶意透支2000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③对于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据此,甲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④对甲应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①丙在甲的教唆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②对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据此,丙明知信用卡是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却仍然加以使用,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③对丙应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案存在如下量刑情节:①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对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甲归案后,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与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其行为成立自首,因此对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③甲归案后,还交代了其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这属于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对此情形,甲成立自首,对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甲还交代了丙使用其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事实,此情形属于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行为,甲成立立功,对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对于盗窃共犯所得数额,应当按照总盗窃数额计赃,因此,甲所得赃款的数额应为2.5万元,其中,2.3万元是两次犯盗窃罪所得赃款,而剩余2000元属于恶意透支所得赃款。丙所得赃款数额应为2万元,对于甲第二次盗窃所得的3000元,因并非共犯所得数额,丙对此赃款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甲事后恶意透支所得2000元赃款,丙也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