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国家豁免的范围及我国的立场。
【正确答案】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国际上向来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实践。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应享有豁免。这种主张曾于19世纪得到西方国家的广泛支持并见诸法院判案的实践。另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也称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这种主张虽在19世纪时只得到少数国家和法院判案的支持,与绝对豁免主张相比处于劣势;但到了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致使国家绝对豁免主张几乎行不通。就连一向主张绝对豁免的美国、英国及其他国家也都转向了限制豁免的立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家管辖豁免草案》(1991年)也是主张国家豁免有限制或属于例外的。至此,可以说,限制国家豁免虽然尚未形成新的习惯国家法规则,但他已成为一种较广泛的趋向。
   按照上述《国家管辖豁免草案》关于一般原则的第二部分规定,国家本身及其财产对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第5条)。国家有义务避免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第6条)。第三部分规定国家对符合草案规定的具体条件的下列八种诉讼一般不得援引管辖豁免:(1) 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而按国际私法该项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的;(2) 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雇用合同的诉讼,而工作在另一国进行的;(3) 国家对由于其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伤害的诉讼;(4) 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5) 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诉讼;(6) 关于国家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7) 关于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引起的诉讼;(8) 关于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仲裁协定的效力的诉讼(第10条到第17条)。该草案第四部分对国家财产强制措施的豁免作了规定。按该部分规定,一国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强制措施。国家有义务使其法院遵守这项规则,在涉及外国的诉讼中,不采取针对该外国财产的强制措施。但是国家财产强制措施的豁免也受到一些限制,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不享有此项豁免:(1) 国家已在其接受的国际协定、仲裁协定或书面合同中,或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当事方发生争端后提出的书面函件中,明示同意就该有关财产采取此类措施;(2) 国家已经拨出或专门指定该财产用于清偿该诉讼标的的要求;(3) 该财产在法院地国领土上,并且被诉讼当事国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而且与诉讼标的的要求有关,或者与被诉的机构或部门有关。但国家的以下财产不应视为属于被国家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目的的财产:用于或意图用于国家使馆、领馆、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派往国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用途的财产,包括任何银行账户款项;属于军事性质,或用于或意图用于军事目的的财产;国家中央银行或其他货币当局的财产;构成国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或属国家档案的一部分,并非供出售或意图出售的财产;构成具有科学、文化或历史价值的物品展览的一部分,并非洪出售或意图出售的财产。
   我国对国家豁免范围的立场,应该说是在坚持国家豁免的原则下,对国家豁免作出某些例外的规定。这一立场为被我国代表在国际会议上的发言所阐明,并反映在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的某些法律中。我国于199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8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并于1996年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照我国的法律和上述公约规定,外国军舰和政府的非商业船舶可在我国享有管辖豁免,而其他船舶不享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