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三个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且各自独立经营,但为了保证在商品紧俏的时候也能有稳定的货源,三个企业之间还订立了协作合同(较长期、稳定的供销合同)进行联营。不久,丙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丙的债权人丁要求甲、乙偿还丙的欠债。人民法院应当:______
A.驳回丁的要求
B.判决甲、乙共同清偿丙的欠债
C.判决甲、乙清偿2/3的债款
D.判决甲、乙清偿丙未受清偿的部分
A
B
C
D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见《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只是协作关系,以各自的经营为主,应当各自负独立责任。丁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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