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成立该合伙企业前,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其中一半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一半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后李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而此时合伙企业纯收益5万元。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可见AB正确。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知C错误,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