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原本打算合谋绑架富豪陈某的儿子索取钱财,丙因害怕事情败露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参加合谋及实施绑架。某天,甲、乙、丁三人按计划合伙绑架了陈某的儿子,则丙的行为( )。
本题考查刑法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知,甲、乙、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丙没有参加合谋及实施绑架,不属于犯罪预备。
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丙没有参加合谋及实施绑架,不属于犯罪中止。
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丙没有参加合谋及实施绑架,不属于犯罪未遂。
D项正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知,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的任何一种状态。
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