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辖3个施工队、1个金属结构件工厂、1个招待所(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12年经营业务如下:(1)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2 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800万元;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确定的金属结构件金额500万元(该金属结构件由其下属金属结构件工厂加工生产,为生产此构件购进原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3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70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2)甲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3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B建筑工程公司(B建筑工程公司为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3)甲建筑工程公司向C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用房一幢(购置原价8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 200万元。(4)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取得客房收入40万元,餐厅、歌厅、舞厅收入共60万元。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1)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2)甲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3)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4)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5)甲建筑工程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一(2 000—500—300)×3%=36(万元) (2)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1 200—800)×5%=20(万元) (3)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40×5%+60×20%=14(万元) (4)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500÷(1+1 7%)×17%一300×17%=21.65(万元) (5)甲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300×3%=9(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