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西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并说明应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正确答案】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追问和探索,贯穿了人类法律文明的整个历程,在西方的法治文明中,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回答,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三个主流法学派各不相同。
   自然法学派在西方可谓源远流长,经历了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现代自由主义自然法四个阶段,历时几千年。这其间自然法学派对法的认识虽然几经变化,但基本的观点基本上保持了一致。他们认为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源于人类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即享受人作为人所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他们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法律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人的本性和规律、理性、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可见自然法学派主要从法的价值和理想出发考察法律,这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研究并无实质的帮助,但不可否认,它提供了一套价值尺度和标准,以此可以构建起理想的法律图景,从而为现实法律找到一个完满的参照系统。它提醒人们必须注意法律内含的价值因素和理想成分,应将它们看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自然法理论所具有的批判功能,必然有助于对法律现实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揭露和抨击,有助于人们对法的本质的展示。
   与自然法学相反,分析法学派,又称实证法学派把注意力从法的外围转向法律自身,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国家法的结构形式上,主张“价值无涉”、“恶法亦法”。他们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系统。法律规则或规范是中性的,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不能从政治上或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实证法学从法的形式或逻辑人手,把法归结为命令和规则的体系,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大体是与现实中的实在法律之情形相符的。并且,分析法学将法律与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客观上表达了法体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但他们否定法的价值判断,主张“恶法亦法”则是非理性的。
   社会法学派则致力于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的本质,主张“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以区别于“书本上的法”。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生活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包括规则的体系,还包括原则、政策等。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社会法学派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联系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来认知并理解法律,把法律与利益和利益主体相联系,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这有助于丰富人们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认识。
   这三大法学流派在其传统中,对法的本质和概念的研究都是很不充分的,如上所述,自然法强调法的正义、理性等价值因素,实证法学强调法的形式,社会法学则强调法的运作,各执二端,不能对法作出整体的把握,所以他们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仅有部分的、局部的真理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揭示了法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根据这句著名论断,可以概括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
   首先是法的阶级意志性。统治阶级的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也不是每一个统治阶级个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在这当中不排除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整体或长远利益而损害或抛弃某一个或某一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从总的来讲,作为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总和的法,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在本质上并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在不损害其根本或长远利益的情况下,迫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阶级斗争的压力,统治阶级也会作出一定的让步。同时因为社会发展的历史连续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有进也会出现一致,这时自然也有利于维护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其次,法的国家强制性。法并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的体现,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是被奉为法律的那一部分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只有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才是法。“被奉为法律”的这一定语,实际上指出了法的形式特征,把法与统治阶级的其他意识形态相区别。
   最后,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是统治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产物,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指出了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受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到底又取决于法的物质制约性。
   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从而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法。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社会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原理。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至少从三个层次来把握法的本质:
   深刻理解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既要看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又要看到法中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总要承认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实际的社会权利和义务,而具体历史条件中,即有经济因素的决定作用,又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同时要看到法的本质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