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解析] A.B.《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中规定:“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U}}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U}}。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U}}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U}}。”《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3.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中规定:“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U}}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U}}。”故选项C错误。
D.《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1.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规定:“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U}}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U}}。”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