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各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人民币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人民币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特判决:其一,撤销县政府的《决定》;其二,被告乡政府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中财2008年研) (1)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并说明理由。 (2)分析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诉讼参加人的确定如下: ①王某等10人为共同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是原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告为共同原告。本案中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本案中,乡政府为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本案中乡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合法权益,王某向法院起诉确定了乡政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本案中,乡政府是被告。 (2)县法院的判决部分正确,部分不正确,分析如下: ①本案中县法院判决中撤销县政府《决定》不正确。理由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其引用必须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为前提,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引用,违法无效的规范性文件不予适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其只能不予引用,但不能宣布《决定》无效和予以撤销。 ②本案中县法院判决被告乡政府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本案的被诉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法,即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应予撤销。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无效的行政行为一样,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义务应当恢复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在收到判决书后将所收的集资款全部返还并不是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对其进行的赔偿,而是撤销判决的应有之义。因此,其判决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