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00万元,期限2年,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甲于2020年3月25日将100万元借款交给乙。2021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4)丙是否需要向丁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3月25日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合同约定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符合一般保证的特征,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因乙不同意而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转让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4)丙需要向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丙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未置可否,视为默认,应向丁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