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即将出国定居,将其所在单位丙公司配发给自己使用的一台电脑以5000元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已卖给乙,但暂借甲再使用一周。在此期间,丙公司告知甲,属于公司配发的电脑,如不归还,要偿付公司6000元的价款,甲表示归还。乙在借期届满时,前来甲处提货,甲说电脑已被公司收回,愿退还5000元给乙,乙不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乙不能取得电脑所有权,因为乙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
  • B.乙可以取得电脑所有权,因为乙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
  • C.乙无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电脑
  • D.丙公司享有对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交付的方式包括占有改定,本案中,乙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地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对电脑的间接占有,因而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而即时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而ACD项错误,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