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首先,夏商周五刑的发展变化。中国古代刑罚的产生是和战争、军法联系在一起的,军法即刑罚,兵刑不分,相互混用。墨、劓、膑、宫、大辟这五种刑罚是夏刑罚体系的主干。商朝在继承夏《禹刑》的基础上,设立了一些新的罪名。尽管商在夏五刑的基础之上制定了一些新的刑罚,但五刑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经过商的发展,奴隶制五刑基本定型。西周法律较夏、商法律已有明显的进步,在内容上法律的文明程度明显加强。“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对刑事法律产生重大的影响,形成了一些较为合理的刑罚原则。在形式上,西周在刑罚种类上沿用夏、商初步形成的奴隶制五刑,但区别于夏、商两朝的是刑罚的种类逐渐固定,较大程度上克服五刑之外的刑事处罚的随意性,尤其是改变了商朝末年滥杀无辜、乱定刑名的情形。西周的法定刑为墨、劓、膑、宫、大辟。作为中国早期的法制,夏商周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残酷是这一时期五刑的显著特征。
其次,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春秋战国时期是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在这种背景下,春秋战国时期,在一些诸侯国,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运动,其中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这场成文法运动中最突出的成果。春秋战国时代的刑罚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第一,死刑的执行方法有所增加。第二,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种,用徒刑、罚金取代肉刑。第三,赎刑的使用范围扩大。
秦朝是中国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的时期。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刑罚制度在继承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以刑罚残酷、种类众多而著称。墨、劓、膑、宫四种肉刑基本沿用奴隶制五刑的体制,没有多大的变化。
秦朝以后的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最具历史意义的当属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通过这次的改革,基本上以笞刑与劳役刑代替了奴隶制的肉刑。文帝的这次刑制改革,有由重改轻的,也有由轻改重的,譬如虽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但受刑者常常因为受刑过多而死。汉景帝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汉代已有了明确的刑期。通过汉肉刑的改革,使封建制五刑改革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五刑制度仍然得到巨大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发展及变化:曹魏明帝修《新律》,排除种种有关恢复肉刑的议论,“依古义制五刑”。晋在魏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简化曹魏五刑的刑名和刑等,其刑罚为:死、徒、赎、罚金、杂抵罪五种。南朝宋齐两代沿用晋律,其刑罚制度也大体略同于晋制,没有什么重大突破。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定五刑为死、流、徒、鞭、杖。北齐在北魏基础上进一步将五刑完善。北齐五刑有杖、鞭、刑、流、死(北齐的刑刑即为徒刑)。北周五刑,由轻而重排列,较为科学,即为杖、鞭、徒、流、死。这种由轻而重的排列方式为后世所传承。
隋朝的开国皇帝杨坚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具体来说,废除北周磐、枭、裂等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离。隋文帝时更定的新律《开皇律》正式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这一刑罚体系后经唐代改进,一直沿用到清末。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