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别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力( )。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的权力主要包括:(1)基本法备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2)全国性法律的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依据基本法附件三确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的全国性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3)宣布香港进入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后,有权将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4)解释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可见,选C、D项。A、B项表述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的权限,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