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股东权利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1_股东权利、股权、股份、出资等,系在不同层面上对同一事物作出的不同描述。股份和出资侧重于描述公司注册资本的构成,股权或者股东权利则强调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权利主要有以下法律属性:
   (1)股东权利是成员权利。股东权利可简称成员权。成员权是以社团成员之身份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为社员权或者会员权等。公司作为社团法人,而社团是一种社会组织,成员权利即表现为基于特定资格而享受的权利,股东权利为派生于公司成员资格的特殊权利。公司法是规范、调整股东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的法律制度,公司章程和公司决议等也具有约束股东的作用。
   (2)股东权利是独立的权利。独立权利,系指独立于传统民商法确立的典型权利形态,如物权或者债权。在股东权利是否属于物权或者债权问题上,国内外公司法学者曾有过长期讨论。时下,主流观点采取独立权利说,即股东权利为物权和债权以外的新型权利,股东权利是伴随着公司法出现而形成的特殊概念。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也有权依照自己意思支配股权,具有明显的支配性,不符合物权以及债权的特性。承认公司股权具有独立性,只说明要确立公司法在调整股权关系中的优越地位,但并不否定物权法和债权法对股权的调整作用。在公司法对股权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规定。
   (3)股东权利是整体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权利包括资产受益权、重大事务决定权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股东权利还可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自益权与共益权等;在实务及立法上,股东权利可再分为表决权、查询权、起诉权和请求权等;按照股东权利的来源,可分为法定权利和章定权利等。但在这些具体的股东权利的关系上,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采纳“禁止股东权利分离转让”为原则,个别情形下股东权利的分离转让为例外。即凡是法律未明确允许分离转让的,即应作出禁止分离转让的解释。通常情形下,公司股东就某一特定事项、某次会议的出席而转让权利的,可承认该项转让的效力,此如授权第三人在某次公司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同意第三人收取某次已决议分配的利润等。但若此种授权构成持续、长期或者永久的权利转让,即应认定违反了“禁止股东权利分离转让”。至于何种情形构成持续转让授权,何种情形属于个别或者单一授权,需要法官结合个案情况作出判断。
   (4)股东权利是复合权利。复合权利可称为综合权利,是指股东权利中汇集了多种不同性质的权利,特别是在关注股东权利的整体性特征后,股东权利就愈发展现出与一般民事权利相异的特征。投资者在向公司缴纳出资后,取得公司确认的股东资格,即依法享有多种重要的民事权利。从权利形成方面来看,股东权利是基于缴纳出资而换取的特殊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身份权迥然不同。在内容方面,股东缴纳出资后,不仅获得了各种权利,而且获得了公司认可的股东资格。就资格而言,这只是一种法律地位,不同于权利本身。因此,股东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或者民事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