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债的保全制度。(北科2009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含义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效力,亦即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其典型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因为债务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清偿其债务,以使债权实现的。也就是说,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全部债的履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总财产就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因此,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保全的权利,以保障能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其全部债务,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致因其不当减少而影响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可见,债的保全对于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具有积极预防的作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