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常某驾车途中超速行驶,汽车右前大灯部位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卜某碰撞,致使卜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常某在驾车逃离现场约2公里处,在同车人的劝说下,停车打电话报警,并留在原地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案中,( )。
A.常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从轻处罚
B.常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减轻处罚
C.常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
D.常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问题,关键是常某“在驾车逃离现场约2公里处,在同车人的劝说下,停车打电话报警,并留在原地接受处理”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即使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仍然可以视为自首。本案中,(1) 被告人常某的行为是在同车人规劝下而打电话报警的,最后的选择仍是自己自愿的结果;(2) 打电话报警并留在原地接受处理,属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和支配之下,属于在司法机关控制之前主动投案。综上两点,被告人常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主动投案的要求。对常某应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