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厂供应甲企业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厂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厂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
A.按重大误解处理
B.按合同解释处理
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按无效合同处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因为数量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1条,应当依照惯例解释。如果合同可以通过合同解释来解决,那么不再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