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制定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司法审级实行 ( )。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