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县政府以“振兴本县经济”为由,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征用农用地15公顷(包括基本农田5公顷),供该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业园区。对该批准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不正确?( )
A.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也无权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B.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但有权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C.县政府可以先将该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用地,然后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县政府可以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在该规划范围内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本题是关于农村土地利用的问题。
保护土地资源,尤其是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对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因此,征用基本农田时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征用该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本题中县政府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包括基本农田在内的农用地批给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业园区,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本题中县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已经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之,选项B与法律不符。
至于选项CD中的说法,《土地管理法》第 26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因此,县政府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利用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目的,这两种做法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