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法院确定了举证的期限为30日,甲逾期未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才向法院提供了用于证明乙借款的证据。下列关于甲迟延提出证据的处理的说法,正的有
A、
该项证据无效
B、
一般情况下,在审理时法院对该项证据不组织质证
C、
经被告乙同意后,法院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D、
经法院院长同意后,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E、
经审判委员会同意后,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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