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罚)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图4—2),并得到甲方代表的同意。
【正确答案】1.乙方对各事件可否提出工期补偿或费用补偿的判定如下。
事件1: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和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的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且该工序为关键工序(或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因为:①设计变更属甲方应承担的责任;②该工序为非关键工序,且延误时间(2天)未超过该工序的总时差,因此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3:不能提出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因施工机械故障属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就自己购买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事件5:不能提出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奖励方法解决乙方加速施工的费用补偿,故据此所发生的赶工措施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2.该工程实际工期为40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天。
附:该工程网络进度计划。
(1)原网络进度计划(图4—3)。

关键路线:①→②→④→⑥→⑦→⑧
计划工期:38天
(注:合同工期也为38天,两者相等)。
(2)实际网络进度计划(图4-4)。
关键路线:①→②→④→⑥→⑦→⑧
实际工期:40天
(3)由于甲方责任而导致的进度计划(图4—5)。
关键路线:①→②→④→⑥→⑦→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