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基本案情:经税务检查发现,宏达公司2006年度,多次伪造与变造凭证、账簿,以及在账上采取少列或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不缴、少缴所得税款共计125万元。经确认,该公司本纳税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税款为400万元。
   案例分析: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为什么?应否追究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即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刑法》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判断宏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该公司偷税数额已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已构成了偷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首先应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同时,因其实际偷税数额已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