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黄某和刘某是领导。黄某住房的南墙与刘某住房的北墙前后相距6米。刘某为了搞家庭副业,在自己住房的北面修建了2间鸡舍。因鸡舍影响了黄某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于是黄某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刘某的违章建筑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乡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认为黄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是一般的邻里纠纷,政府不宜干涉,动员黄某与刘某协商解决。事后,二人协商未成,又多次找乡政府请求处理,均遭拒绝。黄某遂以乡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接到黄某的起诉后,认为司法不能干涉行政,乡人民政府的态度是工作方式、方法问题,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建议黄某通过申诉途径,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乡人民政府出面处理。
   试析:
【正确答案】县人民法院应受理该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职责,实际是上放纵违法行为的一种失职渎职行为,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乡人民政府的做法错误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行政处罚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该案中,乡人民政府在接到黄某申请后,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护黄某的合法权益,对刘某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该案中黄某对乡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依法作出判决,责令乡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