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这就意味着该通告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由此可见,该通告针对的是定点屠宰这一特定事件和甲、乙、丙、丁特定的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明显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答题 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都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务第(一)项可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所以,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局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的行为以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1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问答题 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请参见上题的答案解析。
问答题 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够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具体来讲是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行为。既然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的行为属于资格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标志牌的企业就不能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先行行为即市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就不应根据市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