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欣欣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刘某、关某、张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其中刘某出资50万元,占公司资本的20/%,关某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资本的40/%,张某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资本的40/%,股东会决议由刘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后刘某因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刘某无罪。在刘某羁押期间,欣欣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鉴于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刘某涉嫌经济犯罪,公司股东会会议一致决定,免去刘某的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职务,选举关某为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增选赵某为董事。上述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并未通知刘某,后董事会也未将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告知刘某。其后,欣欣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获批准。刘某不服,以其股东权益被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并宣告现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组成不合法。试对案例作出分析。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的是瑕疵股东会决议效力的问题。
   瑕疵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无效决议和可撤销决议两种。无效股东会决议一般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可撤销股东会决议一般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的情形(《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在程序上,股东会的召开,根据《公司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的这种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全体股东的股东会召开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公司章程或公司全体股东对此作出约定。
   本案中,刘某在羁押期间,其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了限制,但是公司股东、董事长和法人代表这三个身份并没有因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被剥夺。欣欣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召开了股东会,作出了免去刘某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职务,选举关某为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增选赵某为董事的决议,很显然这在程序上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虽然从决议的结果上来看,即使刘某出席也不能改变通过决议的内容,因为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关某和张某占有公司80/%的表决权,刘某20/%的表决权是不能影响到股东会决议的。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程序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并据此认定在其没有被通知参加的情况下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产生的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组成不合法。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股东依照前款(指第22条第2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股东会的决议。因为该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在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法》第22条第4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