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规定:“林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封存、销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22条第1款规定:“木材检查站扣留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无木材或规定林产品运输证的,予以没收;属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与运输证填写内容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或超运部分。对没收实物有困难的,可收缴实物变价款,并出具专门收据。违反规定运输的林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3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试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理论对本案中《某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本题中的《条例》性质上属于地方行政规章,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的,因此属于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关于“无规定林产品运输证的,予以没收”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3项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规定以及《条例》第5条关于“没收非法财物”的规定不一致;无规定林产品运输证的,构成非法运输,但非法运输的合法林产品并不是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扩大了没收的范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总则优于分则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3项规定和《条例》第5条的规定。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规章立法的性质、权限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