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对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修改哪些符合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知识点] 说明书的修改
[解析]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对说明书及其摘要可以允许修改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发明名称的修改,应当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发明名称应当尽可能简短,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专利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据此,A选项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1节对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据此,B、C选项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对说明书及其摘要可以允许修改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申请文件中有附图,但缺少附图说明的,允许补充所缺的附图说明;附图说明不清楚的,允许根据上下文作出合适的修改。据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