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清朝的诉讼制度与明朝的诉讼制度基本上相同,其主要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严格限制平民起诉。清朝统治者将民间诉讼视为民风浇薄、人心不古的表现,视为对
专制统治的干扰,因此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限制平民的起诉权。首先,在起诉的时间上,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禁止人民因为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细事起诉,否则官府一律不予以受理,称之为农忙止讼。在这四个月中只准起诉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大案件。在其余的八个月中,也不是每天都可以起诉。清朝各地方政府都规定词讼日(或称之为放告日),平民只有此日起诉,官府才受理。其次,在起诉的形式上也颇为烦琐。清朝规定起诉必须向官府呈递书面诉状,而且诉状必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方有效。诉状的格式也要求很严格。清朝律例严禁讼师活动。讼师为人代写诉状不实即成为诬告罪如果接受他人财物,按照受财枉法处罚。对诉讼秘本也予以严厉查禁,尽行销毁,撰著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收藏者杖一百。
(2)旗人的诉讼特权。清朝律例规定旗人诉讼自成系统。旗人之间的诉讼由驻防八旗中的理事同知审理,由上级理事通判复审。旗人与汉人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地方州县官员会审。旗人若犯有人命、盗窃之类重罪,也由理事同知与地方官员会审。如果有旗人自杀案件,则由地方官员审理。外省重大案件的中央复审机构仍然为刑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