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 )
A.是有效民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孩子对林某享有请求给付抚养费之债权,而林以逃避法定义务为目的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对孩子造成损害,因此孩子对该赠与行为享有撤销权。故选C。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选A,一经撤销即转为无效,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