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国有企业2005年实现会计利润2 400 000元,其中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尚有1998年未弥补的亏损60000元:   (2)缴纳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共10000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20 000元:   (4)支付非公益性捐赠80 000元;   (5)收到股利收入60 000元;   (6)罚款收入5000元。   要求:请逐一判断上述各项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调整项目,并分别说明调整或不调整的理由。
【正确答案】 (1)已过了连续弥补期5年的规定,不得税前弥补亏损;   (2)税收罚款的滞纳金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1万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应调减2万元;   (4)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8万元;   (5)股利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不调整;   (6)罚款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不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240+1-2+8=247(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