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孙某,男,28岁,吴某,女,26岁,两人为夫妻,双方均于2008年6月在保险公司投保30年期年金保险,保险费趸缴。保险责任条款中有一项为“如发生意外死亡,受益人可得到20000元的保险金给付”。孙某的保险单指定受益人为吴某,投保人为吴某。吴某的保险单指定受益人为孙某,投保人为孙某。两年后孙、吴二人离婚。又过半年,孙某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意外死亡。吴某依据孙某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与此同时,孙某的父母也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理由是孙某已和吴某离婚,保险金应由他们领取。保险公司向孙某的父母解释说,我们并没有收到孙某保险单要更改受益人的通知,不能更改保险单的指定受益人。为此,孙某父母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此案中孙某的死亡属保险责任,应将20000元的保险金给付吴某,依据分述如下。
   (1) 吴某是孙某的保险单的指定受益人。孙某的保险单指定受益人是吴某,是被保险人孙某指定的,孙、吴二人离婚之后,孙、吴二人均没有提出变更合同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孙某的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具有效力,不能由孙某的父母更改。
   (2) 投保人变更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需要通知保险人,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孙某的保险单变更指定受益人只有本人和吴某有权参与,孙某的父母是无权干涉的。
   (3) 保险金不是遗产,而是依法取得的经济利益。孙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孙某保险单的保险金,是将保险金看做孙某的遗产,这是错误的,保险金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之后取得的经济利益。
   依据以上三条,此案20000元的保险金给付吴某是正确的、合法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