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2)不恰当。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应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4)不恰当。即使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审阅,也应当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
(5)恰当。
(6)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