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集团公司为微电子制造商,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担任该项业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确定的甲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300万元。其他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乙公司营业收入在甲集团中所占份额为40%,利润总额所占份额为50%,A注册会计师将其确定为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其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300万元。
    (2)注册会计师拟利用丙公司组成部分财务报表信息,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3)因利用了丙公司的组成财务报表信息,甲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责任也相应的分摊给了公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4)丁公司不属于甲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A注册会计师拟对其采用审阅,并不再确定重要性水平。
    (5)[程序]戌公司为不重要组成部分,A注册会计师决定不利用戌公司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因此不对其进行了解,并仅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
    (6)[风险应对]针对集团财务报表合并过程中的会计调整分录,A注册会计师询问了参与报告过程的人员,并对期末作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进行了测试。
    要求:针对上述第(1)~(6)项,逐项指出集团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恰当。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2)不恰当。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应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4)不恰当。即使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审阅,也应当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

(5)恰当。

(6)恰当。

【答案解析】